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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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银通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给铁路旅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铁银通卡是由中铁银通支付有限公司发行的预付卡。

第三条 中铁银通卡卡面印有银联UPcash标识、持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卡内芯片中存有持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实名信息。

第四条 中铁银通卡是磁条、芯片双介质复合卡,其中磁条部分(联机账户)支持购票等联机消费功能,交易时须通过密码验证,凡使用密码成功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芯片部分(电子现金)支持直接刷卡乘车等脱机消费功能,脱机交易时无须输入密码,所有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机构不受理因脱机消费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中铁银通卡根据铁路应用分为金卡和银卡。

第六条 中铁银通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中铁银通卡不取现、不计息;芯片有效期为十年,过期后持卡人应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七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购买人、售卡网点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八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 “预付卡”是指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并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即先充值再消费的一种卡产品。

2. “发卡机构”是指中铁银通支付有限公司。

3. “持卡人”是指中铁银通卡中记载身份信息的个人。

4. “购买人”是指购买中铁银通卡的个人。

5. “售卡网点”是指为持卡人提供售卡、充值、换卡、退卡、挂失等服务的营业场所。

 

第二章 申购条件及手续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售卡网点申购中铁银通卡。如委托他人代办,购买人须持本人及申购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售卡网点办理。

1. 购卡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2.中国大陆居民购卡时仅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不支持其他证件办理。

第十条 购买人购买中铁银通卡,应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认真阅读并同意本章程后,填写购卡申请表,经售卡网点审核通过后可购买中铁银通卡。

 

第三章 账户充值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分别为联机账户和电子现金充值,并可在规定限额内进行本卡内联机账户和电子现金之间的资金互转。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发卡机构对卡片设置资金限额:联机账户资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电子现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同一卡片资金限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三条 中铁银通卡目前仅限于在铁路行业使用。

1.刷卡乘车。持卡人持中铁银通卡可以在铁路管理部门指定区段内直接刷卡乘车,刷卡进站时记载进站信息,刷卡出站时记载出站信息并在电子现金扣除相应票款,刷卡乘车后,自乘车之日起31日内,可在车站指定窗口补打车票作为报销凭证,逾期不予办理。中铁银通金卡按一等座票价扣款,中铁银通银卡按二等座票价扣款。相关刷卡乘车管理按铁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购票。持卡人持中铁银通卡可以在铁路安装有POS机的售票窗口、支持银行卡支付的自助售票机、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www.12306.cn,以下简称12306)进行购票,购票交易以联机方式完成。

3.使用范围如有变更,以售卡网点的公告和发卡机构网站(www.zhongtieyintong.com)上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第五章 换卡、退卡、挂失及补卡

第十四条 中铁银通卡过期或损毁无法交易时,持卡人可持卡和购卡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售卡网点办理更换。换卡时如遇原卡芯片损坏,原卡联机账户余额直接转入新卡联机账户中,新卡电子现金余额为零,原卡电子现金余额自补领新卡之日起3日后,经确认自动转入新卡联机账户中。

第十五条 退卡时,持卡人须持卡和购卡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售卡网点办理。退卡时如遇芯片损坏,持卡人应在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坏卡登记,待3日后领取退款。

第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换卡、退卡业务时,因卡片损毁无法识别持卡人信息时,不能办理换卡或退卡,售卡网点将按卡片丢失处理。

第十七条 中铁银通卡仅支持联机账户的挂失。持卡人如遗失卡片应立即拨打客服电话(4008-368-368)凭联机账户密码办理临时挂失,并自办理临时挂失之日起5日内至指定售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或者持卡人持购卡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直接至指定售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其卡联机账户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其卡联机账户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持卡人拒绝配合发卡机构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此等情况下,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中铁银通卡不支持电子现金的挂失,卡片丢失后电子现金所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正式挂失后如需办理补卡,持卡人须持购卡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售卡网点办理。补卡时,原卡内联机账户余额直接转入新卡联机账户中,原卡电子现金不办理挂失,新卡电子现金余额为零。

 

第六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中铁银通卡收费项目及标准,具体以发卡机构网站(www.zhongtieyintong.com)或售卡网点公告为准。

 

第七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1.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中铁银通卡使用情况单方修改本章程、中铁银通卡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实时发布。

2.有权要求购买人提供个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等信息。

3.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中铁银通卡的,有权单方暂停该卡的使用,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

4.有权设定或单方终止各种免费增值服务,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

5.有权根据收费项目及标准,从持卡人卡账户中扣收相关消费金额及费用。

6.因不可抗力等非发卡机构原因造成中铁银通卡不能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1.应提供中铁银通卡使用的有关资料或信息,包括章程、使用范围及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应提供中铁银通卡的售卡、充值、换卡、退卡、挂失、解除临时挂失、密码设置、客服等服务。

3.应支持铁路指定区段直接刷卡乘车和铁路售票窗口、12306网上购票等业务应用。

4.应依法对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5.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持卡人不能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时,应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的权利

1.有权不接受修改后的章程、中铁银通卡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规定的通告期内对修改后的章程、中铁银通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异议时,可向发卡机构提出退卡申请。

2.有权按规定使用中铁银通卡。

3.有权知悉中铁银通卡的功能、使用范围和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4.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按本章程提供规定的客户服务。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的义务

1.应如实提供办卡所需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如有变更,及时到售卡网点办理。

2.应自行妥善保管中铁银通卡和密码,因卡丢失、损毁、密码泄露或被冒用等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使用范围、规定的使用方式及制定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使用中铁银通卡, 不得将卡片出租、转借和转让。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4.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同意由发卡机构从卡账户中扣收。

5.在章程或收费项目及标准修改的通告期内持卡人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项目及标准。

6.刷卡乘车时应遵守铁路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各类交易终端、自助设备进行消费、充值等交易,以及进行人民币结算的互联网交易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凭中铁银通卡交易打印的凭证和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卡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在发卡机构网站(www.zhongtieyintong.com)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